一、為什么要制定《淮安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
《淮安市市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于2010年頒布施行,部分條款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無法有效銜接,原《暫行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劃定的管理范圍與淮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求不相適應。因養犬管理工作涉及內容較多,在充分調研論證、多輪廣泛征求意見、認真汲取外地先進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淮安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采取廢舊立新的方式進行重新制定,制定工作于2024年1月正式啟動。
二、《管理辦法》主要包含哪些內容?
(一)明確政府部門職責。《管理辦法》規定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養犬管理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明確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二)明確重點管理范圍。《管理辦法》規定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限養一條犬只,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三)明確養犬行為規范。《管理辦法》規定犬只禁止進入的場所,明確養犬人的行為規范、犬只傷害他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應當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明確免疫登記制度。《管理辦法》規定養犬人應當定期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取得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建立免疫檔案,并按規定向屬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五)明確違法行為處理。《管理辦法》規定違法養犬行為指引性處理條款,明確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三、《管理辦法》的施行日期?
《管理辦法》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