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安市停車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2016年,市城管局牽頭起草并提請市政府出臺了我市第一部實體性政府規章《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7年1月1日實施。《辦法》的實施有效規范了市區的停車場管理工作,提升了市區停車場管理法治化水平。但在近年來停車場管理實踐中,陸續發現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省委省政府《城市治理與服務十項行動方案》有關“停車便利化工程”任務和省六部門《關于推進實施“停車便利化工程”的意見》也將是否制定停車管理地方性法規列入省對市“停車便利化工程”工作考核內容。
2.我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以及市區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的總體情況是怎樣的?
截至2020年底,我市全市域私人小汽車保有量626368輛,其中市區415602輛,漣水、金湖、盱眙3個縣共210766輛。我市市區共有各類停車泊位48.68萬個,其中公共停車泊位(含路側)9.04萬個,路內停車泊位2.42萬個。市區共有實行或者即將實行收費管理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約3750個,收費道路泊位占道路泊位總數的15.49%。市區私人小汽車保有量按照90%在城市建成區通行和停放計算,市區城市建成區各類停車泊位與私人小汽車保有量之比為1.3:1,超過省定1.2:1的指標要求。建成并運行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到2021年6月,已有143家公共停車場和2822個道路智能停車收費泊位數據接入系統。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項目被評為我市2020年度創新創優優秀項目二等獎。在2020年省停車便利化工程調研考核中,淮安市排名全省第四。
3.我市規范停車管理緩解停車難的基本路徑是什么?
一是加快停車設施建設,增加停車泊位供給。市區各類停車泊位從5年前的15.7萬個增加到2020年底的48.68萬個,增幅210%,停車泊位與小汽車保有量之比達到1.3:1。二是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優化區域停車需求。劃分不同區域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對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區域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實行低收費或免費,提高停車位的使用率。三是挖掘停車資源潛力,鼓勵泊位錯時共享。市直機關事業單位7014個內部泊位有2990個對外開放,老舊小區改造每年增加3000個以上泊位,利用內環高架等橋下空間累計建設超過2000個泊位。四是強化科技賦能管理,推廣智能智慧停車。搭建完成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建成公共停車收費支付平臺,推廣使用覆蓋全市域的智能停車誘導系統,143家公共停車場和2822個道路停車泊位數據接入系統。五是倡導綠色低碳出行,減少公共停車需求。貫徹公交優先發展戰略,推行1小時免費換乘,年載客超7300萬人次,有軌電車年載客超1000萬人次;市區規范投放定點停放3.2萬輛共享(電)單車,解決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
4.與《辦法》相比,《條例》有哪些特色創新和亮點?
與《辦法》相比,《條例》的特色創新和亮點主要有8個方面。一是不同類型停車場的監管部門更加明確。《條例》規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設置、使用和管理工作。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二是將利用橋下空間統一施劃的泊位納入道路停車泊位范圍。《條例》定義: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車行道、人行道、橋下空間等道路紅線以內統一施劃的,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三是設立了道路停車泊位施劃的負面清單。《條例》規定了不得施劃道路停車泊位的具體區域或者路段類型。四是將公共停車場的備案由事后調整為事前。《條例》規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五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五是將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免收停車費的時間延長到30分鐘。《條例》規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收費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對停放時間三十分鐘以內的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六是要求經營性公共停車場要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條例》規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視頻監控設備采集的現場影像數據應當保存三十日以上。七是對市民群眾反映較強烈的“僵尸車”有了管理條款和罰則。《條例》規定,禁止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內持續停放機動車超過四十八小時,對違反該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八是增加了擅自占用公共場地作為停車泊位使用的罰則。《條例》規定,對擅自占用公共場地作為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5.《條例》適用的范圍主要有哪些?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它區域包括哪些?
本市市區、縣城以及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根據《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在未正式向社會公布前,“其他區域”暫理解為不在市區和縣城范圍但實施城市化管理的旅游度假區、鄉鎮政府所在地等。
6.《條例》只有40條,能夠全面完整地規范全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工作嗎?
不能。《條例》作為淮安市的地方立法,采取的是小切口的專項立法模式,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也不可能設定過多的章節篇幅。《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國家、省以及我市其他法律法規已經對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相關工作進行規范的有關條款,《條例》沒有再進行重復羅列,會在相關解讀文件中進行細化和明確。
7.《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我市已經建立了哪些管理協調機制?
市政府于2016年4月成立高位協調機構“淮安市市區公共停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2018年12月,根據全省停車便利化工程工作需要,市政府又在市城管局設立淮安市停車便利化工程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推進全市停車便利化工程工作。
8.《條例》規定城管部門的管理職責是什么?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和管理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推廣應用智能停車誘導系統。開展公共停車場備案管理。對公共停車場、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場所開展定期檢查,核實經營性公共停車場信息。查處在公共停車場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泊位和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和擅自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障礙物行為。查處擅自占用公共場地作為停車泊位使用行為。牽頭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加強對共享單車、公共自行車的監督管理。
9.《條例》規定公安交警部門的管理職責是什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設置、使用和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規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根據停車需求和交通狀況確定道路停車泊位免費和收費的路段、時段,并向社會公布。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區域具備夜間停車條件的道路設置機動車免費臨時停車路段。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路段顯著位置設置機動車免費停放公示牌。評估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視情形進行調整或者撤除。恢復道路停車泊位調整或者撤除后道路設施原狀。查處在道路停車泊位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泊位和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和擅自在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障礙物行為。查處不按停車泊位標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車泊位停放和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內持續停放機動車超過四十八小時的行為。查處在人行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的行為。
10.《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這些部門的具體職責有哪些?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獨立或者配套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以及公共停車場用地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組織評估、調整建設項目的停車位配建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協助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經營性停車場明碼標價、計量檢定管理和停車場經營者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以及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獨立或者配套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的建設管理。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負責人防工程用作停車位的監督管理和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區專用停車場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11.《條例》提到市城市管理部門建立和管理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這是一個什么樣的系統?包括哪些內容?
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是綜合運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為市民提供停車相關服務、為管理部門提供停車規劃及管理決策依據的綜合性平臺。
包含:為市民提供停車誘導、車輛信息綁定、停車費用支付、歷史訂單查詢、電子發票開具、停車場信息實時查詢、停車場導航等眾多功能服務。平臺系統為管理部門提供大數據分析,根據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區域功能要求和城市停車熱力圖,幫助管理部門合理規劃配置停車設施,合理確定停車規模,合理調節收費標準和收費區域。通過對車輛增長率、城市規劃、道路增加等數據的分析,立足城市交通發展戰略,堅持差別化的供給策略,建立“配建停車設施為主、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停車系統結構。
12.為什么經營性公共資源停車收費必須使用全市統一的公共停車收費支付平臺?
2021年6月以來,我市組織開展了為期4個月的公共停車收費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排查整改了一批侵害群眾利益的公共停車收費問題。為鞏固專項整治成果,推動建立停車收費管理長效機制,需要強化科技賦能,通過推動建設運行全市統一的公共停車收費支付平臺,解決公共資源停車收費不規范不透明等“微腐敗”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公共資源停車場侵害群眾利益現象。2020年,省住建廳、發改委、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人防辦、政務辦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廣應用全省智慧停車電子支付平臺的通知》,要求完成全省停車支付平臺推廣應用工作。
13.有關部門發現公共資源收費停車場收費行為涉嫌貪腐的線索,如何處理?
按照省、市公共停車收費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方案要求,建立與紀檢監察機關的聯動機制。發現公共資源收費停車場收費行為存在貪腐線索,應當以“問題線索移送函”的形式將問題線索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14.對于經營性公共資源停車場,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有什么特別要求?
經營性公共資源停車場辦理備案手續,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除了按照普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備案要求提供相關支撐材料、落實現場軟硬件措施外,還要核查其是否已經使用全市統一的公共停車收費支付平臺。
15.《條例》要求推廣應用智能停車誘導系統,這又是一個什么樣的系統?對改善市民停車感受能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淮安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是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其通過停車場道閘、POS機、高位視頻等硬件設備采集實時的停車信息,實時公布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位置分布、經營者、泊位數量、使用狀態、定價形式和收費標準等信息。市民可通過平臺及時查找附近停車場及停車場相關信息,為市民提供便利的停車誘導,緩解停車難。智能停車誘導系統不僅有利于市民尋找停車泊位,提高現有停車資源的利用效率,也方便職能單位的監管,使停車場規范有序運行。淮安市以打造全市停車資源一張網為目標,實現一個系統解決全市停車誘導,為市民提供大數據的查詢服務,協助執法部門獲取線索,監督并約束停車場經營者規范執行停車收費標準,提高停車行業智能化運營管理水平。
16.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收費道路停車泊位有關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必須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嗎?實現路徑是什么?
是的,必須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對于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在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要將有關停車泊位使用信息是否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作為現場勘察的重要內容。對于之前已經辦理過備案手續但未將有關停車泊位使用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的公共停車場,由轄區城管部門下達責令整改通知并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可以按照未滿足《條例》規定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將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實時上傳至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的要求,撤銷原有備案手續,待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17.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需要滿足什么樣的軟硬件技術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更新設備產生的相關費用如何解決?
停車場設備硬件標準無特定要求,需要持有國家檢測中心檢測合規報告;停車場設備工作環境需有穩定的外網,軟件管理后臺必須留有可對接的數據接口通道,也要有專業技術人員來處理平臺數據對接接口完善工作。
對于軟硬件技術不符合接入要求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原則上由經營者承擔更新設備產生的相關費用。但對于使用全市統一停車收費電子支付平臺的經營性停車場,其軟硬技術及設備可以在與全市停車收費支付平臺運維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后,由全市停車收費支付平臺運維單位免費提供。
18.市民群眾使用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的途徑有哪些?經營性公共停車場辦理數據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業務具體聯系方式是什么?
市民群眾主要可以通過手機APP“城客E家”中的“e停車”版塊、微信公眾號“淮安市智慧停車”使用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辦理數據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業務,可以與市江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聯系,其市場拓展部聯系電話0517-83332299。
19.為緩解停車難,需要編制并實施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增加公共停車供給,此項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包括哪些內容?
《條例》第九條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單位、建設標準、投資規模和停車泊位數量等內容。
20.《條例》鼓勵依法利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至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非業主所有的開放式場地設置公共停車場,此類開放式場地具體包括哪些?
區分是否屬于城市道路紅線以外至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非業主所有的開放式場地,主要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的相關建筑物所處區域的規劃總平面圖標示數據為準。此類場地通常會出現在各大型城市廣場外圍、走向調整后的規劃道路兩側等區域。市區目前在淮海廣場、萬達廣場、淮海北路、翔宇大道、大同路等區域均有此類非業主所有的開放式場地。
21.根據規劃獨立或者配套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一)按照規范設置停車場標志牌;
(二)使用混凝土、瀝青、砂石或者植草磚等進行地面硬化處理,并保持堅實、平整;
(三)按照標準設置交通標志,劃設交通標線、泊位標線、停泊方向和車輛進出引導標志,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
(四)安裝車輪定位器;
(五)按照標準和規范配備通風、照明、排水等設施設備,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停車場的出入口;
(七)按照標準設置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牌識別等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并保障其安全運行;
(八)按照規定配建、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用電設備、線路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保證用電安全;
(九)按照規定設置并標明專用的無障礙停車位;
(十)符合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備、設施,并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2.在道路紅線以外臨時占地設置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一)按照規范設置停車場標志牌;
(二)使用混凝土、瀝青、砂石或者植草磚等進行地面硬化處理,并保持堅實、平整;
(三)按照標準和規范配備通風、照明、排水等設施設備,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停車場的出入口;
(五)符合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備、設施,并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
23.施劃道路泊位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暢通;
(二)保障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合理確定停車泊位數量,集約利用道路資源;
(四)按照國家標準劃設道路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
(五)符合國家道路停車泊位施劃規范的其他要求。
利用橋下空間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應當符合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城市橋梁養護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不得影響橋梁的管理維護、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
24.施劃道路泊位的負面清單包括哪些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盲道、無障礙坡道以及檢查井上方區域;
(二)雙向通行的寬度小于八米、單向通行的寬度小于六米的機動車車行道;
(三)學校出入口兩側三十米以內的路段;
(四)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
(五)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轉彎、寬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以內的路段;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定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區域、路段。
25.《條例》規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當對停放時間三十分鐘以內的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性機械立體停車庫是否執行該項規定?
應當執行。《條例》第十六條:鼓勵在公共區域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停放在一定時間內予以免費(機械立體停車場除外)。由于機械立體停車庫屬于特種設備,從其使用安全、運行、維護保養實際出發,不建議車輛在較短時間內頻繁進出。經營性機械立體停車庫是否為公眾提供30分鐘以內的停放服務由該停車設施的經營者自主決定,如果不提供30分鐘以內的停放服務,應當在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現場明顯位置公示告知。此做法僅限經營性機械立體停車庫。
26.《條例》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對于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為停車場的,有沒有可以簡化審批流程的措施?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 號)規定簡化停車場建設規劃審批。在滿足結構、消防安全等條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為停車場的,可簡化規劃審批流程。臨時公共停車設施(含平面及機械設備安裝類)由城市政府建設和規劃等相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或相關綜合協調制度)進行審定,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機械停車設備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居住區利用自有建設用地設置機械設備類停車設施,還應取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等要征求居民意見),且滿足日照、消防、綠化、環保、安全等要求。
27.單獨新建公共停車場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符合規定比例的附屬商業設施。目前配建商業面積的比例上限是多少?
目前配建商業面積的比例上限是20%。
28.《條例》規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對該營業執照有何特別要求?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領取的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必須是該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所在地點,經營范圍必須有“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內容。
29.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未取得營業執照實施經營性收費行為的,如何處理?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684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0.對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收取停車費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應當由哪個部門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由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 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江蘇省價格條例》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一項服務包含多個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確標示每一個分解項目和收費標準。商品或者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前,告知并經消費者確認所消費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格。
31.實現智能化管理的經營性停車場的計時設備計量不準確,應當由哪個部門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進行查處。
根據《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經營者用于貿易結算的里程計價器、停車和通信等計時收費裝置、水和蒸汽流量計以及提供用戶使用的水表、電表、燃氣表、熱量表等計量器具,未經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32.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公示牌有什么不同?市民如何區分?
根據不同的定價形式,停車服務收費公示牌分三種顏色:執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采用藍色公示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采用綠色公示牌,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采用黃色公示牌。
33.《條例》規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五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前需具備哪些條件?現場勘察重點要核實哪些情況?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辦理備案手續前應當達到《條例》規定的建設標準。要取得符合《條例》要求的營業執照。根據規劃獨立或者配套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要通過規劃、建設等部門(機構)驗收。在道路紅線以外臨時占地設置的公共停車場要通過城市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的驗收。臨街道路兩側停車場設置的崗亭、道閘等臨時設施要經過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同意。
現場勘察要核實是否達到《條例》規定的建設標準。重點核實現場是否按照標準設置視頻監控設施、是否已經將數據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屬于經營性公共資源停車場的是否使用全市統一的公共停車收費電子支付平臺、臨街道路兩側停車場設置的崗亭道閘等臨時設施是否經過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同意、現場停車泊位是否進行編號管理。
34.經營性公共停車場辦理備案手續時要提供哪些具體資料?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備案以縣、區為單位組織實施。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經營者辦理備案手續要提供以下具體材料:
(一)符合《條例》要求的營業執照原件備查;
(二)填寫并加蓋申請單位印章的公共停車場備案申請表;
(三)能夠證明公共停車場報備單位有權經營或使用該停車場地的相關材料(包括但并非全部: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核發的規劃許可手續和用地許可手續或者產權人同意出租場地用于設置公共停車場的租賃合同、各級政府會辦設立公共停車場及明確管理單位的會議紀要或領導批示等文件);
(四)轄區城管部門同意臨街(非院內)地面公共停車場設置崗亭、道閘等臨時設施的材料;
(五)停車場出入口和停車泊位(編號管理)布置圖;
(六)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運維單位數據已接入證明;
(七)全市公共停車收費電子支付平臺運維單位出具的已經使用該平臺的證明(限公共資源停車場提供);
(八)相關人員身份證;
(九)其它有關管理服務規范資料。
35.經營性公共停車場辦理備案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需要將轄區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備案進入縣、區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的,按照有關縣、區集中行使行政審批權的相關規定辦理。其他縣、區由城管部門指定的科室(中心、大隊或中隊)受理。辦理流程:
(一)受理窗口(單位)工作人員對備案申請單位提交的相關報備資料進行初核,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資料清單,并發放空白《**縣(區)公共停車場報備表》。
(二)收到備案申請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的公共停車場報備表以及完整的報備資料后,約定現場勘察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三)縣、區由城管部門指定的科室(中心、大隊或中隊)安排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前往報備地點開展現場勘察,現場指出場地及設施設置等存在問題并指導經營管理單位進行整改。
(四)備案申請單位整改完畢后,縣、區由城管部門指定的科室(中心、大隊或中隊)現場勘察人員在《**縣(區)公共停車場報備表》上簽署現場勘察和資料審核意見,報科室(中心、大隊或中隊)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
(五)由縣、區城市管理局在《**縣(區)公共停車場報備表》上加蓋公章后通知備案申請單位前來領取。
36.《條例》規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可以實行計時收費、計次收費和包月收費等方式。辦理包月收費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辦理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包月的,應當與停車場經營者協商簽訂包月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接受包月收費服務。
道路停車泊位辦理包月服務主要針對住宅區停車設施不足的小區業主、附近單位人員停車,申請人應當向道路停車泊位收費管理單位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供房屋權屬證明、車輛行駛證和身份證原件。以上證件如不是同一個名字,需要提供其它證件來證明關系,如戶口本、結婚證、房屋租賃合同等。原則上一套房產只能申請一輛機動車享受包月收費停放服務。且不得將某一道路停車泊位固定給申請包月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37.《條例》規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實行計時收費的,應當以分鐘為計費單位。“應當以分鐘為計費單位”是指以每分鐘為計費單位嗎?
以分鐘為計費單位不應該狹義的理解為以每分鐘為計費單位。《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停車服務收費計時收費以分鐘、小時為計費單位。參考省內其他城市停車服務收費計時收費方式,如,南京、鹽城、南通、連云港以15分鐘為計費單位;徐州、揚州、泰州、鎮江、常州、無錫、蘇州以30分鐘為計費單位。宿遷以小時為計費單位。
38.《條例》規定,政府確定的免費公共停車場應當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機動車免費停放公示牌。“免費停放公示牌”公示內容有哪些?設置責任單位是如何規定的?該項工作應由哪個部門督促落實到位?
“免費停放公示牌”的公示內容應當有“P”“免費”等字樣,以及停放泊位數、停車場日常管理單位等內容。具體公示牌的樣式要做到以區、縣為單位的統一。
設置責任單位原則上與市容責任區負責人相同,根據《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市容負責區負責人是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市容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該項工作由負責公共停車場監督管理工作的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到位。
39.對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經營者不履行停車場市容責任的行為,應當由哪個部門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對此類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市容責任區責任人不能按照市容責任書的內容履行市容責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以及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40.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一)制定完善的經營管理、車輛停放、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和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對停放時間三十分鐘以內的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三)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四)提供合法票據;
(五)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機動車停放服務公示牌,公示停車場名稱、營業執照、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車位數量、管理責任人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六)將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實時上傳至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
(七)視頻監控設備采集的現場影像數據應當保存三十日以上;
(八)保持停車場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九)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停車管理服務的其他規定。
41.專用停車場維護和管理責任是如何確定的?
專用停車場由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維護和管理,或者委托他人進行維護和管理。
管理者應當制定和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的維護、管理由物業服務人負責。
42.《條例》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公眾開放,提供停車服務。其中機關、企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如何操作?
機關、企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參照《條例》關于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43.《條例》規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自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門。需要書面告知的內容包括哪些?是否需要城市管理部門出具備案手續?
應當書面告知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部分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的位置、泊位數量、運營管理單位及收費標準。臨街道路兩側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使用道閘等智能化設備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還需要告知將停車數據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的情況。
不需要城市管理部門出具備案手續。
44.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由什么部門負責日常監管?
《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條例》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45.在道路兩側到建筑物外緣之間的公共和專用停車場需要設置道閘崗亭等臨時設施的,需要經哪個部門同意?
應當征得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46.在道路兩側到建筑物外緣之間的公共和專用停車場設置道閘崗亭等臨時設施,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城管部門應當在同意設置前進行現場勘察,確認不影響行人通行和消防安全,不影響市容環境,不妨礙市政設施的正常運行及維護。對于臨街道路兩側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使用道閘等智能化設備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還需要確認其已經將停車數據按照要求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
47.對使用道閘等智能化設備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卻拒絕將停車數據信息接入全市智能停車誘導系統的臨街道路兩側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專用停車場,如何處理?
應當將相關停車場的道閘、崗亭認定為違反《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行為,依法取締臨街設置的道閘、崗亭。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48.道路停車泊位免費和收費的路段、時段,由哪個部門依據哪些條件確定?
《條例》規定,道路停車泊位免費和收費的路段、時段,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停車需求和交通狀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49.對道路停車泊位實施收費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通過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進行收費管理,是利用價格杠桿引導車主“短停快走”,提高道路停車位使用率,避免“僵尸車”長時間占用道路資源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緩解市區停車位緊張的矛盾,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保障交通安全暢通,逐步還原“道路是用來通行”功能。也是國內、省內城市的通行做法。
50.所有道路停車泊位都應當實行收費管理嗎?我市目前實行收費管理的道路停車泊位占比多少?
《條例》規定,政府投資建設或者依托公共資源設置的公共停車場、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確定一定比例的免費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為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目前市區共有約2.42萬個道路停車泊位,其中實行或者即將實行收費管理的道路停車泊位約3750個,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占道路泊位總數的15.49%。
51.收費道路停車泊位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一)在路段顯著位置設置機動車停放服務公示牌,公示道路停車泊位路段、收費單位、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時段、車位數量、停車種類、管理責任人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二)對停放時間三十分鐘以內的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三)工作人員佩戴明顯標志,文明管理,指揮車輛按序停放;
(四)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五)提供合法票據;
(六)將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實時上傳至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
52.收費的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是否必須出具停車收費告知單?告知單丟失如何處理?
停車收費告知單并非必須出具。目前我市因剛開始對部分道路停車泊位進行收費管理,停車收費告知單作為引導作用暫時存在,后期全市道路收費停車泊位將全面實行智能化無紙化管理,無需張貼停車收費告知單,由車主通過收費公示牌上相關指引,自行登錄相關收費支付平臺繳費。
目前使用的停車收費告知單如果丟失,可以尋找周邊張貼告知單工作人員重新打印告知單;或者通過繳費軟件或相關微信公眾號,綁定車輛信息后即可查詢、繳費。
53.隨著無人值守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收費道路停車泊位數量增加,停車人如何索取合法票據?
實行無人值守、車主在線繳費、電子不停車收費等功能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出口或者醒目位置告知提供合法票據的途徑。停車人可以通過現場指示牌內容關注官方賬號或下載有關停車繳費APP,按程序自行打印開具電子發票,也可以撥打現場收費公示牌上的客服電話,根據客服指引的地址,前往領取紙質合法票據。
54.對于停車場經營者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行為,應該由什么部門依據什么法規進行查處?
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后,可以電子化形式出具。消費者要求提供購貨憑證、服務單據以外的收費清單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商業慣例和消費者要求,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收費清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55.殘疾人合法駕駛機動車輛在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停放,如何辦理免費停放手續?
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辦理免費停放手續。一是殘疾人合法駕駛本人機動車輛在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時,可以向現場工作人員出示行駛證、駕駛證和殘疾證,由工作人員核實確認為殘疾人駕駛本人合法車輛后,協助申請免除停車費。二是殘疾人車主可以攜帶本人駕駛證、殘疾證和車輛行駛證到經營管理單位指定地點一次性辦理,將相關信息錄入收費管理系統平臺,之后殘疾人本人駕駛該車輛再次在相關收費停車泊位停放時將無需再次出示證件。
56.道路停車泊位在什么情形下應當調整或者撤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每年至少評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整或者撤除: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要;
(三)道路改造、維修、挖掘期間;
(四)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需要;
(五)其他需要調整或者撤除的情形。
道路停車泊位調整或者撤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57.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在劃定的車位內按照標示停放車輛,不得在消防車通道、人行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
(三)在收費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58.《條例》規定,禁止擅自占用公共場地作為停車泊位使用。“公共場地”指哪些區域?如何在這些區域合法合規的設置停車泊位?
《條例》所稱的“公共場地”是指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公眾共有或共享的活動區域,包含雖在業主
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公眾通行的場所。
在這些區域合法合規設置停車泊位,需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在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上已經規劃為停車泊位的,不需要再辦理其它手續。二是屬于非業主所有開放式場地(非規劃停車泊位)的,由城管部門統籌設置公共停車場或停車泊位。三是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用地或管理范圍非規劃停車泊位的公共場地,由相關機關、事業單位向轄區城管部門申請,由城管部門指導施劃,該類公共場地原則上不得作為專用停車泊位使用。四是屬于工商企業用地范圍非規劃停車泊位的公共場地,由相關企業向轄區城管部門申請,由城管部門指導施劃。五是屬于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地,由負責轄區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協調和監督。
59.對擅自占用公共場地作為停車泊位使用的行為由哪個部門查處?有關罰則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占用公共場地作為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60.對于擅自將公共停車泊位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由哪個部門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根據《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擅自將公共停車泊位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按照《條例》對公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在停車場管理工作中新的職能定位,可以理解為將公共停車場內公共停車泊位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將道路停車泊位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61.社會上有人擅自占用公共場地,強行收取停車費,或者以虛假身份在公共場地以欺騙方式收取停車費,應當由什么部門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強迫他人接受停車收費服務或者以虛假身份在公共場地以欺騙方式收取停車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62.《條例》規定,在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禁止不按停車泊位標示的方向停放,禁止跨越或者超出停車泊位停放。對于違反此項規定的行為,由哪個部門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內不按停車泊位標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車泊位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63.對在道路停車泊位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泊位和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擅自在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障礙物,以及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內持續停放機動車超過四十八小時的行為,由哪個部門查處?有關罰則是如何規定的?
對在道路停車泊位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泊位和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以及擅自在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障礙物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五百元罰款。
對在免費道路停車泊位內持續停放機動車超過四十八小時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64.《條例》規定,禁止在公共停車場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泊位和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車場的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障礙物。對于違反以上規定行為由哪個部門查處?有關罰則是如何規定的?
在公共停車場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泊位和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在公共停車場的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65.對于擅自在道路停車泊位和道路兩側公共區域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障礙物行為,在當事人拒絕改正或找不到當事人情況下,如何處理?有何法律依據?
擅自在道路停車泊位和道路兩側公共區域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障礙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決定實施代履行,立即清除或者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66.非機動車停放有哪些要求?禁止停放非機動車的公共區域有哪些?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按照規定的方向有序停放。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車道、消防車通道、盲道;
(二)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禁止停放區域;
(三)道路交叉口、軌道交通道口、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
67.對非機動車不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車場所,不按照規定的方向有序停放的行為,應當由哪個部門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根據《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按照規定的方向有序停放。違反規定亂停亂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68.我市共享單車由哪個部門負責日常監管?采取哪種技術手段實施監管和規范共享單車停放?
《淮安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承載能力,科學設定共享單車投放總量,加強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和共享單車停放秩序的監督管理,建立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退出機制。
我市通過建設單車驛站和智能監管平臺,實現共享單車智能定點定向停放和全過程監管。主要技術手段是采用地面觸發式信息傳感裝置、運用(電子腳撐)識別定位定向還車方式,從還車源頭控制還車停放行為,確保停車統一方向、車輛首尾整齊一致,依靠科技的力量和創新的管理手段解決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問題。
69.在淮安投放運營共享單車有哪些具體要求?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淮安市市設權力清單的通知》(淮政辦發〔2020〕28號)規定,“對共享單車投放的確認”事權的行使層級為市級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共享(電)單車投放運營管理的通知》,全市新投放共享單車和共享電單車需報經市城管部門審定后實施,必須接受全市共享單車智能監管平臺的統一監管,使用全市統一的智能定點停放點(單車驛站)技術。對已經投放使用的共享(電)單車,必須接入全市共享單車智能監管平臺,使用全市統一的智能定點停放點(單車驛站)技術,實行全市統籌管理。對已合作的共享(電)單車企業,在合同期滿后,需對企業服務行為、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評估,并報市城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再采取續簽或重新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準入企業。
70.目前我市共享單車實行智能定點停放(單車驛站),對于單車驛站的建設選址有什么要求?
根據區域共享單車投放停放需求和道路兩側停放場地現狀,按照“疏密有致,合理布局”的原則,基本實現覆蓋公交站臺和住宅小區周邊,核心商圈在100-150米范圍設置一處,進行共享單車智能定點停放區域(單車驛站)選址。新增驛站點位確保不占用盲道、快慢車道、綠化帶、公交車位、消防通道、黃色網格線,點位寬不少于1.8米、長度不少于8米,周邊100米范圍內無單車驛站。
71.《條例》規定,不得在消防車通道停放機動車輛。消防車通道由哪個部門設定?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是否妨礙消防車通行由哪個部門認定?對于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行為如何查處?
消防車通道可以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通過規劃設計審批設定,也可以由轄區消防救援機構依據實際情況設定。
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是否妨礙消防車通行由轄區消防救援機構認定。
《條例》規定,在消防車通道停放車輛,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
72.《條例》規定,不得在人行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機動車輛。對于在人行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機動車輛的行為由哪個部門查處?如何查處?
《條例》規定,在人行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73.《條例》規定,經營性公共停車場視頻監控設備采集的現場影像數據應當保存三十日以上。其作用是什么?實現路徑是什么?
要求將視頻監控設備采集的現場影像數據應當保存三十日以上,主要是用于協助有關部門對停放在經營性停車場內的機動車發生車輛受損或者車內財物丟失事件時的調查處理;同時可以與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共享采集的信息,用于破案或行政執法取證;還可以用于對公共停車場的內部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管。
在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是公共停車場建設的標準之一,應當將視頻監控設備是否安裝到位作為停車場驗收的重要內容,以及作為經營性公共停車場辦理備案手續的現場勘察核實內容之一。
74.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收費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所提供的停放服務是否包括車輛看管和財物保管責任?
根據《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在全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經營者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實行收費管理的道路停車泊位提供的是停放場地服務,并不包括車輛看管和財物保管費用。停車人有車輛看管和財物保管需求的,應當通過與停車場經營者另行協商約定,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5.利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設置的停車場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應當經過哪些法定程序?
《條例》規定,利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設置的停車場向公眾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76.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能否向業主出租、出售、附贈?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哪個部門依照什么法規條款進行查處?
《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實際管理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市、縣(區)民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77.建設單位不優先將未出售或未附贈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使用,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行為,如何處罰?
《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將空余車位、車庫出租給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外單位、個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78.部分收費道路停車泊位出現無車停放是否屬于資源浪費?對這部分泊位應當如何處置?
把道路停車泊位空置當成資源浪費是一種概念上的誤解。道路停車泊位本質上依然是道路,是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基礎設施,而非停車使用,因此不存在停車資源浪費的說法。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對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要的,應當調整或者撤除。
在道路停車泊位實行收費管理后,根據實際情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評估確認,可以撤除長期無車輛停放相關路段道路停車泊位,恢復其道路通行功能。
79.在市區經常看到有城管隊員對違停機動車輛貼“罰單”,城市管理部門有對機動車違停行為的執法權嗎?
城管隊員對違停機動車輛張貼的“罰單”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一種現場取證并移送案件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二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對群眾舉報的違法行為照片、視頻資料的審核錄入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機動車輛行為,可以采集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相關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錄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平臺實施處罰。
80.停車場管理涉及多部門工作職能,市民群眾如何根據問題類型向有關職能部門反映?
在各經營性停車場均設置有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公示牌上有“12345”和“12315”兩個投訴受理電話。
12345熱線可以受理所有停車場管理方面的投訴事項,并交辦到相關部門辦理并向反映人反饋。反映經營性停車場無照經營、不公示收費標準、未按公示標準收費、收費裝置計量不準的,會被交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反映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未備案和不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在公共停車場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泊位和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擅自在公共停車場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錐桶等,以及反映擅自占用公共場地作為停車泊位使用的,會被交到轄區城管部門查處;反映道路停車泊位設置、使用和管理的有關投訴會被交到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反映住宅物業區域停車場管理的有關事項會被交到轄區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管理部門處理;反映人防工程用作停車場的有關問題會被交到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處理;反映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場收費價格政策不合理的投訴建議會被交到發改部門回應;反映經營性停車場不提供合法票據的,會被交到稅務部門查處。
12315熱線主要受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能范圍的投訴事項。